本文转自【法治网】;
近年来,随着我国电商行业迅速发展,在网购平台上浑水摸鱼、知假售假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甚至逐渐呈现出团伙化、产业化、链条化的趋势。近期,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利用网购平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案件——
本案中,被告人何某在外地售卖假冒名牌包,由于网络购物发展迅速,其生意也日渐壮大。因此,何某不满足现有经营规模,开始拉拢亲戚朋友一同从事售假工作,亲戚朋友再通过中介、同乡关系寻找更多人参与售假活动。
他们有的负责运营网络店铺,有的负责运输假冒商品,有的负责管理仓库,有的负责包装发货,而何某负责购入假冒商品的分配销售与财务工作。一个十余人规模、横跨多个网购平台的售假团伙就此形成。
2022年1月,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接线索举报,某网络店铺销售假冒品牌包,商品销往上海市普陀区,遂对该案展开侦查。2022年2月,民警抓获何某等十余名犯罪嫌疑人,并在当地查获大量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累计销售金额高达3300余万元,查扣的待销售商品金额200余万元。何某等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犯罪事实。
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等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此外,案发后查扣的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达200万余元,在量刑时酌情从重予以考量。考虑到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何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余各名被告人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综合考虑各名被告人的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各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至一年五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法官释法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张敏婕
本案中,何某等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运营网店、运输仓储、打包发货都是销假环节中的一环,犯罪团伙成员分工合作,构成共同犯罪。其中,起主要作用的何某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他从犯则根据参与犯罪活动的作用、情节等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近年来,电商平台销假犯罪呈现几个特点:一是产业化、链条化,犯罪团伙分工明确,利用网络便捷的销售渠道、高效的物流体系,在商品进货、上架、营销推广、销售、运输等各个环节分工协作,形成完整的犯罪链条;二是跨地域、传播广,由于互联网的全球性特征,侵权行为往往形成跨地域的网络化犯罪,侵权商品能够快速流向不同地域的消费者;三是低成本、高收益,由于摆脱了实体经营的购销、仓储等支出,网店销假的运营成本更低廉,获得利润的空间更大,这种高收益驱动着不法分子参与到销假犯罪中。
在此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售假行为不可取。相关行业的从业人员,应当仔细辨别所参与的销售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甚至犯罪。若发现从事的工作可能涉嫌侵权或违法犯罪,不要贪图小利,要拒绝参与或及时退出,主动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消费者若购买到有假冒嫌疑的商品时,应及时向电商平台、消费者协会、公安部门等进行举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文|沈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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